桂林男子买二手车发现是“事故车”缘何两次败诉?

duoduo 2022-07-20 16:20

广西桂林的陈先生购买了一辆二手汽车,随后发现车辆存在多次事故并进行维修,但卖方在车辆出售时未告知相关情况。陈先生认为自己的知情权受到了侵害,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以车辆鉴定不属于事故车,驳回起诉。

2019年6月24日,陈先生经广西桂林品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员工介绍,以8.6万元价格购入了一辆二手马自达汽车。当天,双方签订购车协议,品辰公司交付车辆,并为陈先生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

后续使用车辆过程中,陈先生发现车辆在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多次进行出险维修。其中2017年8月对后杠、尾盖进行了拆装更换和喷漆,2018年2月10日至3月24日因重大事故维修32天,对31个项目和配件进行维修和更换,产生维修费用15000多元。

 

“购车前销售人员承诺车辆无事故、无泡水、无火烧等状况,车况极品,原车原版”,陈先生认为品辰公司在售车过程中故意隐瞒该车发生过多次事故的事实,存在明显的恶意欺诈行为,侵害了自己的知情权,使他陷入错误的认识购买了车辆,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重大安全隐患。其后陈先生多次与品辰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

2021年3月,陈先生向桂林市临桂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购车协议并赔偿损失。法院审理期间,陈先生申请对车辆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该车在评估基准日2021年7月7日的现状为车辆不属于事故车”。

法院判决书显示,根据鉴定评估报告可知,案涉车辆虽存在多次出险维修,但并不属于事故车,应当符合二手车买卖的正常心理预期;其次,陈先生自身附有合同所约定的“验车”义务,理应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再次,陈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二手车交易存在欺诈。基于上述理由,法院一审驳回起诉,二审维持原判。对此,陈先生提出质疑。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陈先生说,从二手车行业惯例来看,卖方明确知晓或应当知晓车辆的详细情况,检测车况和查询维保记录为二手车经营者的常规操作,手段便捷渠道丰富,二手车经营者应该提前检测车况和查询相关记录,并在销售时以书面文字形式告知消费者,但品辰公司却隐瞒真实情况,一辆大面积换件维修,涉及转向系统、前后桥、轮胎悬挂等更换的车辆,被告知车况“精品”无事故,陈先生认为,此行为符合“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的情形,应认定为欺诈。

“虽说普通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应注意到二手车存在瑕疵的可能性,但不能严苛地认为普通消费者应当具有与经营者抗衡的专业水平和条件,并不能豁免卖方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无论消费者是否注意到车辆有瑕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卖方均应当全面告知消费者。”陈先生质疑,法院判决为何不提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却要消费者承担检验责任?


 

司法鉴定报告是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陈先生也提出了疑问。据陈先生所述,出具鉴定报告的南宁市恒厚二手车评估鉴定有限公司及鉴定人员的核准证书已于2019年2月3日过期,根本不具备接受法院委托鉴定的条件,且鉴定报告附带不完整的核准证书,故意未附上注明有效期的第二页,陈先生质疑法院是否对鉴定机构的从业资格进行过审核。

另外,鉴定报告中多次提到“注册鉴定评估师”,但报告附件并未附上相应的注册证。根据相关规定,旧机动车鉴定估价行业由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备案及注册,从事法定业务必须进行注册登记才能合法上岗执业。然而,陈先生在评估师注册网站上,未查询到参与本次鉴定的评估师注册信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均存在问题,其出具的鉴定报告理应认定无效”。

二手车市场内此类隐瞒车辆实况欺诈消费者的情况屡见不鲜,类似案例并不罕见。江苏一男子买到手的二手车曾经三次维修,销售商却称此车为准新车,苏州市虎丘区法院认为销售商隐瞒了足以影响消费者是否购买的重要事实,构成欺诈,判决“退一赔三”。宿迁市民买了一辆二手凯迪拉克,却发现卖方承诺“无重大事故、无泡水、无火烧”的车辆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泗阳县法院审理认为销售商应对其所出售的产品进行专业检测,并有充分的了解,销售商明知所出售的汽车发生过重大事故,却未如实告知消费者该情况,已构成欺诈行为,同样判决“退一赔三”。

多个类似案例,法院均认定卖方构成欺诈,判决“退一赔三”,同样的遭遇,为何自己的合理诉求被法院驳回,陈先生百思不得其解。

律师表示,依照法律规定,消费者对要购买的商品和服务有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如果卖方故意隐瞒车辆的真实情况而进行交易,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欺诈行为去进行的交易合同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并可以向出售方主张赔偿。同时,提醒消费者在进行二手车交易时应当签订正规的书面合同,合同条款要详尽,特别是车辆交付时的现状、检测评估报告等,应在合同条款注明或作为合同的附件,以便维权时有相应证据予以支持。

 

据悉,陈先生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但未获受理,又向信访部门反映情况,目前临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受理案件。陈先生同时向高院申请再审,后续进展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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