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朔州一村民耕地被村委以违约的调地协议转至加油站强占

doudou 2022-08-10 12:20

近期,山西朔州市山阴县玉井镇一起农村土地流转经营归属权纠纷引发争议。现阶段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引导和促进,在保障耕地这一绝不能有闪失的严肃问题上,不乏受因俗而治的桎梏以及乡土社会利益复杂的历史沉疴影响,存在法律制度不全,监督能力不足,司法服务不细等短板,导致村集体所有制改垮了,村民利益转跑了,国家资产流失了使人诟病不断。

1995年,在国家实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时,杨某承包了村集体耕地44亩,并得到了县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期限为1995年1月1日到2025年1月1日,土地承包期满再延续三十年不变,其中位于该村地名贾吉平(山和线路西)紧邻省道211公路的耕地实际面积为7亩地,土地证登记为6亩耕地。

就是这块紧邻公路杨某的七亩耕地在2004年9月18日,被时任沈庄窝村委书记的李某亲自四次上门到杨某家中要求调换土地,虽然该地杨某耕种二十多年产量优良,但是作为普通村民的杨某拗不过村书记的强权和威严只能顺从,李某私自拟定的《调地协议》显示:(双方同意调地,杨某将贾吉平柒亩地调给李某,李某将贾吉平肆亩,后梁肆亩地调给杨某,将来杨某在李某贾吉平地建房(山和路西)优先杨某建房伍间,如果杨某建房杨某把贾吉平原李某地还给李某肆亩,双方不得违约)该协议清晰的体现了杨某对于该地块的优先使用权。

2006年8月新农村建设工程占地中,也在这个时间李某提前违反协议约定又将调地协议上调换给杨某的贾吉平4亩地收要回去作为新农村建设用地,镇政府热心的何镇长调查出,李某领取了自家贾吉平8亩地的用地款,其中包括了协议上调换给杨某的贾吉平4亩地。

2007年,在杨某不知情更未在流转合同上签字的情况下,李某冒然将6亩耕地以村组织的名义流转给了山阴县兰园村加油站。县政府信访回执显示,该加油站建设未经过相关部门审查和批准,属于先占地再补手续的违法行为,且违法超占耕地面积共计近三千平米。

根据土地法规定,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禁止耕地“非农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存在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等严重违约行为,承包方可以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律师表示:首先,该协议荒诞离谱,李某一面强迫杨某将贾吉平7亩地调换给他,一面又承诺将来优先给杨某留余建房伍间的地块。李某虽然作为村书记,但根本没有权利改变耕地性质作为建房用地,更没有资格强行制定和签订该协议在内容上就自相矛盾不符法理,属于无效调地协议。

其次,李某并不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并没有遵循自愿有偿原则,7亩地换4亩地存在严重不平等,明显属于利用职权便利强迫所致的霸王协议,在形式上不合情理。且该协议于村委会根本没有备案资料,双方在各自持有的土地证也并没有进行土地使用权属上变动登记,在程序上不合规范。

再者,即使合同成立,杨某依据协议互换所得的地名后梁4亩地并没有确权登记和占用李某的地,其另一块李某的地名贾吉平4亩地新村建设用地款也并未实际取得,而是被李某私下截取用地款,承诺给将来优先杨某建伍间房的地块更是被李某流转给加油站全部侵占,李某并未履行调地协议义务,违反协议承诺的约定,同时也没有按协议上李某亲笔所写的内容兑现给杨某土地和建房伍间的地块。李某原来的地是他的,互换的地还是他的,两地都要两头通吃,该协议在本质上毫无存在性,属于欺骗性和虚假性的空头协议。

同时,李某违反协议约定时间已久,给杨某造成长时间的土地损失,且双方土地权属没有依法变动登记这两方面原因,还有李某转至加油站作为建设用地并不符合土地规划的要求和土地流转的条件,因此杨某作为该七亩地的承包人完全有理由和权利不认可,也不承认这份违约性的,且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调地协议的内容及存在。

最后,该村选出新一届村委领导班子就该六亩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权认真调查核实查明属于杨某,并以村委会开具了土地经营使用权属证明书。终上所述,该地块承包经营权属于所持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的杨某于法有据,于情有理,不存在杨某丧失主体性。

李某在世期间单方就违反了自己拟定的调地协议约定,李某去世后,杨某七亩地被加油站侵占的事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因此2020年古稀老人杨某,为排除新建加油站侵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加油站诉至山阴县人民法院,县法院承办法官认为杨某和李某签订了《调地协议》已将加油站所占地块调给李某,丧失了承包经营权以及诉讼的主体资格,驳回了杨某诉求。杨某上诉至朔州市中院和山西省高院申请再审,均没开庭审理该案,同样直接被驳回。

律师称该案中从县法院到中院到高院,以一份模糊不清且违反约定时间已久的空头无效的复印件调地协议,和一份违反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原则且杨某某没同意签字的土地流转合同书为依据,承办法官明显存在认定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错误的行为。因为该调地协议在2006年8月就属于无效空头协议,李某自己拟定的调地协议内容,从2004年到2020年长达16年之久也没加盖村委公章,村委会也没有备案资料。在2020年冬县法院初审该案时,早已违约的调地协议复印件取证于沈庄村委会干部郭某签字并加盖村委公章,在诉讼中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其行为属于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涉及到村委原书记李某的土地权属争议纠纷,与郭某是没有任何直接关系的,应视为无效的签字和村委公章。

根据众多法院判例相关权威人士表示,土地权属变动包括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交换,转让和承包。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尚不健全,思想尚不成熟,土地权属变动后,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在当事人之间不发生权利变动的后果,并不产生变动效果合同应属无效。而且其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改变了土地的用途,合同应属无效。更重要的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样合同应属无效。要依法保护合法有效的土地流转合同,对擅自毁约,终止合同的当事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农村无小事,枝叶总关情,清除和纠正那些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的,违背国之大事的痛疾和错误,是乡村振兴和田间法制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杨某称,事实就是事实,客观事实胜于雄辩,证据来源和客观事实相等的才是证据,没有事实依据的证据就是空头证据。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公道的!自己会遵守法律法规坚守土地权属。期望相关部门以不讳疾忌医的清醒固本清源问需于民,治愈国土之殇根除民生之痛,给予杨某所持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书上登记的六亩土地一个无讼无忧无缝,公正公平公开公道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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