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一起因举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引发的诈骗案

bd001 2022-11-24 16:59

2022年3月11日,河南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诈骗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张传峰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到发回重审,在此前的2021年6月28日,淮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判决张传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我举报山东仕邦农化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拖了4年才立案。仕邦公司为了撤案,在办案民警陈某涛居中协调下,赔偿我150万。就是这笔在公安机关办公室拿到的赔偿款,为后面我被以“诈骗罪”逮捕埋下伏笔。显然,这是对我的打击报复!”张传峰始终坚称自己是被冤枉被诬陷的。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立案后组织和解

张传峰在河南周口市淮阳区经营农资生意,2012年从山东仕邦农化有限公司(后简称仕邦公司)陆续采购了近55万元的农药。之后的销售过程中,张传峰先后多次被太康县农牧局、淮阳县农牧局以销售假劣农药、销售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处以行政罚款,并被查扣大量农药。

太康县农牧局、淮阳县农牧局先后三次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农药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假劣农药。中国农业部亦于2016年公开答复该批农药中系有未取得登记证的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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仕邦公司生产销售假劣农药,不仅给使用农药的农民造成损失,同样也给张传峰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张传峰自此开始了长达6年的维权之路。期间,张传峰多次向相关部门举报仕邦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得到的回复始终是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

仕邦公司得知相关举报后,威胁张传峰家人并在2016年组织不明身份人员将张传峰妻子打伤。当地派出所办案民警以没有构成犯罪为由不予处理,最后在公安机关调解下,张传峰和仕邦公司达成和解,仕邦公司运走了张传峰购买的部分伪劣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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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日,仕邦公司向太康县农牧局承认其生产的是假农药,委托太康县农牧局销毁此前从张传峰处查扣的农药,并于2017年3月15日认缴太康县农牧局对于该批假农药的罚款1万元。

就是在这样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张传峰举报仕邦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立案,硬生生拖了4年之久。直到2018年4月14日,因农牧局出具了假劣农药认定的新证据,淮阳区公安局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仕邦公司立案侦查,生产厂长和公司法人先后被刑拘。然而,淮阳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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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后,淮阳区公安局原食药环大队长陈某涛组织仕邦公司与张传峰和解。在陈某涛口头承诺对仕邦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三个月内作撤案处理后,仕邦公司同意赔偿张传峰各项损失。

在淮阳区公安局办公室里,张传峰拿到了150万赔偿款。然而,此时的张传峰怎么也想不到,就是这笔赔偿款,在不久后竟摇身一变成为他“诈骗”的“赃款”。

“我拿到赔偿款后,陈某涛以向领导和同事走关系为由,向我索贿30万元。”张传锋没有给,并向周口市公安局反映有关仕邦公司案件,案件最后仍交回淮阳区公安局办理。

这一次,一切都变得不一样,仕邦公司成为“受害者”,而张传峰变成“诈骗犯”。

为何受害者变成了“诈骗犯”?

2019年9月19日,张传峰被淮阳区公安局以涉嫌诈骗刑事拘留,陆续被拘的还有两位使用仕邦公司农药受损的农民张某强和张某海。2019年9月30日后,三人陆续被批准逮捕。

淮阳区检察机关指控,2018年张传峰多次报案称仕邦公司销售假农药,并向淮阳区公安机关提供了使用仕邦公司农药受损失的群众名单,2018年9月17日,仕邦公司基于药害赔偿张传峰150万元。期间张某强和张某海到公安机关作证,称使用农药后受损。公安机关对张传峰提供的受损害群众名单进行调查核实后,发现该名单反映情况是虚假的,应以诈骗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

据张传峰回忆,一审庭审时,张某强和张某海当场翻供,称在做第二次笔录时遭侦查机关工作人员诱供,被要求不能再说“因使用仕邦公司农药遭受损失”,并承诺只要这样说就会释放二人。对于检方指控农民受损失名单系虚假,张传峰要求其出示证据来源合法性证明、收集证据合法性证明时,未得到任何的合法出示。

淮阳区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张传峰有期徒刑14年6个月,罚金20万元。张某强和张某海分别获刑1年8个月至2年不等。张传峰提出上诉,2020年12月30日周口中院以部分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案件一拖再拖,迟迟未开庭审理,在没有补充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淮阳区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再次作出判决,仍维持原判。张传峰再次上诉,8个月后,才等到法院开庭审理。在没有补充任何新证据证明情况下,周口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中我多次要求就检方公诉材料的相关证人出庭,但最终没有任何人出庭。”张传峰称,虽然淮阳区法院采取公开审理方式,但限制群众旁听人数。庭审期间,主审法官多次打断当事人陈述与辩护,不允许当事人质证就强行进入辩论程序,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庭审笔录更选择性记录,隐瞒对其有利的内容和证据。而周口中院在事实与证据相同的情况下,先后作出不一致的裁定,涉嫌包庇纵容下级法院的违法行为。

张传峰在一审时当庭陈述:“我向公安机关提供打击刑事犯罪的案件线索是法律赋予给我的权利,只要不提供伪造证据,就不构成犯罪。国家法律是打击刑事犯罪,不是打击报案人。如果生产假劣农药者无罪,那我们购买者更无罪!这是就是一起栽赃陷害案,用我提供的打击仕邦公司无证生产假劣农药的案件线索、证人证言、农民的农作物受农药害损失线索来栽赃我。”

据张传峰所述,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为了取得他的谅解,从而免于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仕邦公司多次委派工作人员及律师找到他进行谈判。而办案民警陈某涛为了拿好处,在对仕邦公司法人和厂长报捕时故意隐瞒证据,后主动组织双方和解,150万赔偿款也是陈某涛提出来的。而仕邦公司系基于公安机关的调解行为,为了实现撤案之目的,才同意赔偿他6年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各项损失。所有的一切均证实,自己是被冤枉的。

被关押期间,张传峰多次向上级单位投递举报材料,得知周口市淮阳区监察委员在2021年6月7日对陈某涛做出了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决定。2021年10月26日,淮阳县政法委执法督察室回复准备组织公检法司四家单位成立调查小组,但至今没有任何结论。

“我还是相信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张传峰表示不会放弃,他会继续申诉,直到为自己讨回公道。目前,周口人民法院告知此案件申诉已受理,且正在审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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