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富士康女员工自曝遭同事性骚扰反被解雇

bd001 2022-12-22 22:46

发生在职场的性骚扰屡见不鲜,然而由于取证难、认定难、影响坏,面对职场性骚扰行为,被骚扰者常常选择躲避沉默。也有人勇敢反抗,但因证据缺失而陷入“有口难辩”的局面,最后还因维权行为被强制辞退。近日,一名前富士康女员工就自曝在遭遇职场性骚扰后被解雇。

杨女士于2019年12月16日入职深圳富士康,签订三年劳动合同,工作岗位是深圳市龙华区清湖富士康D1栋北1门二楼产线。2020年3月27日11点28分左右,杨女士下班吃饭时在过道拐角处与闫江林相撞。杨女士说,闫江林借相撞之机,故意打摸其腰部和胸部。杨女士指责闫江林性骚扰,富士康责成支援组长张某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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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D2栋监控室,张某组织杨女士和闫江林一起查看事发过道的监控视频。在杨女士要求调取正对面的关键监控时,闫江林大声辱骂,气愤不已的杨女士打了他一巴掌,闫江林随即猛踹杨女士一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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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女士说,在当事双方查看监控之前,监控室人员和张某调取过事发时的视频,两人均在监控室模仿闫江林打到她右胸上的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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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女士提出报警后,被带到富士康警务室。因警务室不按杨女士自述材料如实记录,杨女士在当天下午到油松派出所报案。杨女士说,办案民警未做笔录口供,也未调查取证,直接让她签调解协议。她明确表示拒绝后,被控制人身自由,手脚均被拷住。直到第二日9时许,富士康人资人员来到派出所向她施压,声称不签调解协议即刻解除劳动合同。迫于现实,她只能在调解协议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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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工作,杨女士忍气吞声,不想就在她被迫签下调解协议后不到半个月,遭到公司解雇。2020年4月12日,深圳富士康向杨女士下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通知书显示,“杨女士与闫江林在D1栋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动手打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正式解除我司与您之间的劳动合同。”杨女士认为富士康违法解除首先是“违纪事项”事实认定不清楚。在D1栋是闫江林打摸在杨女士右腰和右胸上,杨女士并未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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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女士认为深圳富士康违法解除合同,向深圳龙华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全勤奖金。龙华区劳动仲裁委认为深圳富士康属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仅支持杨女士主张的奖金,驳回了赔偿金请求。

杨女士不服上述裁决,向龙华区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三级法院审理,法院最终判决与劳动仲裁委裁决一致,对杨女士主张的赔偿金诉请不予支持。

与此同时,杨女士就性骚扰事件将闫江林和深圳富士康告上法庭,要求闫江林赔偿精神损失费和误工费。杨女士主张深圳富士康存在包庇及欺骗行为,亦应承担赔偿责任。此案亦经三级法院审理,因证据不足驳回诉求。

杨女士说,她向法院申请调取事发通道第三个摄像头的视频资料,并于2020年5月25日申请证据保全,然而就在她提交申请后不久,深圳富士康在5月31日拆掉了这个最重要的摄像头,给出的理由是区域改造。在法院出具协助调查函时,富士康以摄像头已拆除为由,表示无法提供该摄像头的视频资料。杨女士质疑,深圳富士康在这个时间节点将最关键的摄像头拆除,有毁灭证据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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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杨女士随后向深圳检察院申请监督,因关键摄像头被拆除,加上杨女士被迫签下的调解协议,检察机关认定杨女士有关闫江林性骚扰、深圳富士康包庇闫江林的主张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对其监督申请不予支持。

2022年7月16日,杨女士再次到油松派出所,申请重新对性骚扰事件立案,深圳龙华公安分局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杨女士对该处理决定不服,认为公安机关一直未处理性骚扰事件且认定事实不清,向龙华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龙华区政府以公安机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决定维持龙华公安分局作出的处理决定。

<br>经过两年的诉讼,无论是解除劳动合同案,还是性骚扰案,均以杨女士败诉而告终。杨女士认为,这样的结果与深圳富士康包庇职场性骚扰有着直接关系。事发后,富士康未公平公正处理,只一味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职场性骚扰采取忽视、息事宁人的态度,在她报警后,不仅以威胁开除逼迫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更拆除关键监控摄像头,使得她在后续诉讼中处于被动而败诉。身为受害者,她被解除劳动合同,而闫江林却未得到任何处罚,让她深刻体会到职场性骚扰维权有多困难。

由于职场性骚扰往往具有突发性、隐蔽性,受害人往往无法及时取证或难以直接取证,导致维权困难。而维权难,正是助长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原因。对发生在职场的侵害行为,通过让当事人离职的方式把事情压下来,只会遭人诟病。不护犊子、不捂盖子,是对标人性和法律要求的应有之举,用人单位应承担起更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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